【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資料來源:保訓會之目前有關公務人員陞遷事件之救濟爭議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時,除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外,並應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陞遷法第9條第1項)。對於此一評審決定,保訓會並不認為係一具體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