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Chen】評論
TO 2 F非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提到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強調是依憲法明文有規定到的~檢察總長雖然是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任命之,但憲法並未提到故需行政院長副署。
【新北戰士】評論
感謝樓上解答補充檢察總長的提名設置 在法院組織法第66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n不得連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最高法院檢察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andrew18011】評論
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C),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修第二條第二項提到: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D)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B)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一、按憲法第3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在實施內閣制的國家,由於虛位元首制度,法律必須以元首名義頒n 布之,方具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所以法律案應由負實際政治責任之 內閣首長簽名,表示同意法律之公布,使得施政於法有據,以貫徹責任 n政治。在另一方面,也審查元首公布法案的內容,使得總統對國會通過 的法律案,只能照樣畫押的公布。而行政院長與有關部長的副署...
【a8152218】評論
檢察總長不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