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機關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下列有關敘述,何者錯誤?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C)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經通知 2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 限內領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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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D)經通知 2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 限內領取→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O(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O(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O(C)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第23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gogoro】評論

警職法第23條1項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