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條文中之「必要時」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仍應以 8 小時勤務排班為宜
(B)行政機關仍有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應符合比例原則
(C)內政部警政署有函釋避免每日常態性編排連續 12 小時勤務
(D)警察勤務要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勤替班,協助突發事件處理,24 小時運作,有效維持治安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非常困難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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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A)條文中之「必要時」係屬不確定法律★★...

Emma】評論

最新更正答案為A/...

賴亭安】評論

D) 警勤條例第17條:以備缺勤替...

gogoro】評論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2項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必要時,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應否延長服勤時數,由各勤務規劃機構視實際情形決定,並無硬性規定。依客觀事實裁量,並非不確定法律概念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名詞,諸如:「誠實信用原則」、「重大事由」、「顯失公平」、「必要時」、「正當理由」、「情節輕重」、「相當期間」、等,法制上常誤認為係完全之裁量權觀念,致使行政機關執行時每遇困擾,殊不知使用各該名詞其所代表之含義,仍受客觀之判斷,與裁量權有別。參見翁岳生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 另第17條1項各款規定,第一項各款「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