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何時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A)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
(B)徵收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D)徵收公告期間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
統計:A(3),B(1),C(0),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