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5648950】評論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
【Joyce Chen】評論
第 25 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