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喵】評論
(A)雇主僱用勞工時未施行體格檢查 (罰★★)...
【Joyce Chen】評論
第 40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第十六條第一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發生死亡災害"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