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住所地:桃園縣)、乙(住所地:基隆市)因二人共有的 L 地(座落新竹縣)發生爭執,甲欲起訴請求分割,二人亦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判分割 L 地。下列何法院對甲的請求分割 L 地事件有管轄權?①桃園地方法院;②基隆地方法院;③新竹地方法院;④臺北地方法院。
(A)②③④
(B)③④
(C)③
(D)①②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4306
統計:A(75),B(191),C(1430),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

用户評論

liper1015】評論

本題為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參照)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院 第一節管轄 相關法條

松岡洋子】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一小段句略。),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 甲住所地桃園市、乙住所地基隆市因二人共有新竹市的 L 地發生爭執,甲欲起訴請求分割,二人亦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判分割 L 地。何法院對甲的請求分割 L 地事件有管轄權?③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