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何種單位,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項?
(A)地方教師會
(B)教師評審委員會
(C)學校諮詢委員會
(D)教育審議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0976
統計:A(12),B(77),C(33),D(6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用戶】pr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10條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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