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翔】評論
( B )禁止溯及既往亦為立法上之原則-錯誤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就是需要溯及既往才能賠償受害人第2條: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受難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得再延長兩年。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再申請登記。刑法才是禁止溯及既往
【林 壹柒】評論
依照B的答案應該說 禁止朔及既往為行政的原則,而不能用在立法上!
【Chen Gerald C】評論
是不是立法上巴 只有9F對..
【琦玉】評論
是不是能解釋成-法律的適用(產生效力)才稱為禁止溯及既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