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察官】評論
第 266 條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6條 (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snoopy75smb】評論
(A)原告於通常訴訟程序起訴時無須表明訴訟標的(X;須表明)(B)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不會及於原告未表明之訴訟標的(O)(C)法院可就原告未表明之訴訟標的判決(X;法院不可)(D)原告於準備書狀應記載訴訟標的(X;起訴書狀)
【Joan Huang】評論
A 244條1項 需表明當事人/S.O/S之聲明B 400條C 244條1項 處Ⅰ 不可判決D 244條1項 起訴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