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關於客觀預備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法院認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應就備位請求裁判
(B)備位請求之訴訟繋屬發生附停止條件
(C)備位請求之第一審審理附停止條件
(D)於第一審法院認先位請求無理由時,應就備位請求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5893
統計:A(90),B(63),C(57),D(757),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訴之預備合併:先位之訴有理由,備位之訴無庸審判。先位之訴無理由,駁回先位之訴,續就備位之訴審理判決。先位、備位之訴均無理由,併予駁回。

M猴兒】評論

根據我的判斷BC錯的地方是其實當初起訴的時候 先位跟備位是一起拿去給法官的有點類似第一志願跟第二志願的概念審理是早就在審理 繫屬也是早就繫屬差別只有在裁判的順序備位審判的停止條件 是  先位無理由被駁回

佛劍分說(鐵路事務上榜)】評論

先位備位是4等以上寫申論題的考點,法條是找不到的現在5等考試民刑訴都會丟幾題進來考,這幾年都如此先位聲明有理由是備位聲明之解除條件先位聲明無理由是備位聲明的停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