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Ku】評論
回3F:照拘捕前置原則來說,甲既然是通緝中被抓到,正常流程應該是先在警局做完筆錄,解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做完偵查筆錄,再送至法院決定是否召開羈押庭,故照提議來看,甲這段時間應該是要先送去檢察署做筆錄
【朱朱】評論
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請問為什麼不能選法院?
【皓皓~】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91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場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其中倒數第三行的『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確認是誰找,再送去誰找的附近單位,如果是法院通緝而不能即時送達,則押解至就近法院;反之,則是地檢署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它的題目已經說了,是,某檢察署通緝,所以,即時送至較近之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