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闡明之理解,下列有關本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僅具闡明權,不負闡明義務
(B)法院負有闡明義務,於闡明義務範圍內法院可為闡明
(C)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足者,法院應直接加以補充,無須令當事人補充
(D)法院無須就當事人明顯忽略之法律觀點闡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0219
統計:A(273),B(4926),C(144),D(129),E(0)

用户評論

劉安晉】評論

第199條(審判長之職權2~闡明權1)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C)(D)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第199條之1(審判長之職權3~闡明權2)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以下對闡明權的解說,截取自MBA智庫百科(我有稍微更改),還算簡單明瞭,供大家參考:法官闡明權的正當行使,便於法官動用公權力適度救濟處於劣勢的訴訟當事人,有利於貫徹當事人平等的民事訴訟原則,確保程式的實質性公正,亦兼顧民事訴訟的效率和公平。

Nina Lin】評論

"闡明權",有時逕稱"闡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