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na 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評論內容】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C)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無庸(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無庸

【評論主題】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評論內容】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C)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無庸(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無庸

【評論主題】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評論內容】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C)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無庸(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無庸

【評論主題】35 下列公文用語中,使用不恰當的是:(A)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自稱稱謂可用「本」(B)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之准駁語可用「應予不准」(C)區公所發文給市政府的期望及目的語可用「請 查照見復」(D)區公所

【評論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請 查照見復是不是可以用在下行文嗎?

9 公文「期望語」的選用,常與目的、行文層級有關。下列何者不恰當? (A)請求平行機關辦理,可用「希 照辦」 (B)陳請上級機關明示,可用「謹請 鑒核」 (C)要求下級機關答復,可用「請 查照見復」 (D)請受文機關轉知所屬,可用「請 轉行照辦」

101年 司法五等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9076Ans:a

【評論主題】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評論內容】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C)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無庸(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無庸

【評論主題】35 下列公文用語中,使用不恰當的是:(A)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自稱稱謂可用「本」(B)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之准駁語可用「應予不准」(C)區公所發文給市政府的期望及目的語可用「請 查照見復」(D)區公所

【評論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請 查照見復是不是可以用在下行文嗎?

9 公文「期望語」的選用,常與目的、行文層級有關。下列何者不恰當? (A)請求平行機關辦理,可用「希 照辦」 (B)陳請上級機關明示,可用「謹請 鑒核」 (C)要求下級機關答復,可用「請 查照見復」 (D)請受文機關轉知所屬,可用「請 轉行照辦」

101年 司法五等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9076Ans:a

【評論主題】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評論內容】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C)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無庸(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無庸

【評論主題】29 公文中「期望及目的語」,如為平行文,下列選項中何者正確?(A)請查核 (B)請查明見復 (C)請辦理見復 (D)請照辦

【評論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請辦理見復"是不是可以用於下行文or平行文? 

47.行政院致函交通部,所使用之公文用語,不應出現的是: (A)貴部 (B)請鑒察 (C)准予備查 (D)請辦理見復              101年 關務人員 五等 國文#776

ans:b

【評論主題】35 下列公文用語中,使用不恰當的是:(A)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自稱稱謂可用「本」(B)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之准駁語可用「應予不准」(C)區公所發文給市政府的期望及目的語可用「請 查照見復」(D)區公所

【評論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請 查照見復是不是可以用在下行文嗎?

9 公文「期望語」的選用,常與目的、行文層級有關。下列何者不恰當? (A)請求平行機關辦理,可用「希 照辦」 (B)陳請上級機關明示,可用「謹請 鑒核」 (C)要求下級機關答復,可用「請 查照見復」 (D)請受文機關轉知所屬,可用「請 轉行照辦」

101年 司法五等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9076Ans:a

【評論主題】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評論內容】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C)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無庸(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無庸

【評論主題】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評論內容】69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不過,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而且,法院無需給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C)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無庸(D)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仍應舉證 無庸

【評論主題】【題組】 ⑵請說明薄膜生物反應器用在廢水處理的至少三個優勢,以及實際操作遇到的至少兩個困難。(15 分)

【評論內容】廢止該法規:     無繼續,新法規,無保留,無單獨

【評論主題】74.What a creepy c______ce. I met the person we'd been discussing the next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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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無正當理由,不可為差別待由

【評論主題】【題組】 ⑸ ACARS 之英文全名為何?

【評論內容】

推事=法官

【評論主題】四、「2010 國際花卉博覽會」將於今年 11 月在台北展開,它是台灣的第一次,也是我們的驕傲,屆時國內外觀光人潮,勢必蜂擁而至,請問為確保花博期間台北市之社會治安與公共安全,你認為政府相關機關,應事

【評論內容】基本人權的限制: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