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真】評論
憲法第71條規定關係院院長得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但是基於憲法五權分立原則及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立法院在審查司法院監察院或考試院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時,該三院院長均得不受立法院邀請備詢,而是由該三院秘書長出席備詢。同理,審查總統府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時,亦均由總統府秘書長出席備詢,以示對國家元首之尊重。
【simonlinhhh】評論
三院 立法 司法 考試 院長不用備詢秘書長要備詢
【Nina Lin】評論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不用備詢秘書長要備詢
【我是小安】評論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nnnn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