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在未特別約定下,請問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何時起均由買受人來承受負擔?
(A)契約成立時起
(B)交付時起
(C)支付全部價金時起
(D)支付訂金時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1951
統計:A(15),B(143),C(4),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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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47年上字第1655號判例要旨 (危險負擔之移轉)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