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 Tseng】評論
名 稱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chu】評論
行程法:四血三姻任用法:三血三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