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son Lin】評論
第 5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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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第 55 條4.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01&flno=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