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9hostel台北住宿】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群體之間之衝突白熱化時,要實行下列何種作為?(A)交涉談判(B)順其自然(C)共同競爭(D)行政干預

【評論內容】

干預行政:又稱干涉行政,係干預人民權利,限制其自由或財產,或課予人民義務或負擔的行政作用,為公權力行政之一種。

【評論主題】47 有關宜蘭頭城搶孤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搶孤儀式於農曆 7 月 15 日舉辦,是為祈求普渡孤魂、消災解厄 (B)頭城搶孤主要的棚架包含飯棚與孤棚各 1 座 (C)頭城搶孤活動是臺灣觀光

【評論內容】

搶孤 是在鬼門關7/30舉行

台灣最負盛名的「搶孤」是東北角宜蘭頭城與西南隅屏東恆春的搶孤活動。

搶孤是先搭設十幾公尺高的「孤棚」,上層再搭「孤棧」(臺羅:koo-tshián),並在上頭擺放供品以及旗幟,而棚柱上塗滿牛油,整隊八人中六人為先發,以底座人撐起其他三位隊員及攻擊手完成任務,想要憑己力爬上孤棚並不容易,往年常有意外發生,因此據說,在台灣清治時期臺灣巡撫劉銘傳曾經下令禁止搶孤活動。[來源請求]現代的搶孤活動則有增加許多安全措施,例如下方之防墜網、登上孤棧時需鉤扣安全繩等。

◎孤棚結構:總高度43公尺、總重量4萬6000公斤

•上:13座孤棧(高30公尺、每座由16根竹子編成),均綁有祭品、頂端有順風旗

•中:倒塌棚(長12公...

【評論主題】48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入境臺灣地區之申請,主管機關為何?(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B)內政部(C)大陸委員會 (D)外交部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內政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委陸委員會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7.27  修正之第 24、52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9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2 條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或由主管機關邀集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會(以下簡稱聯審會)會商處理之。

3.前項申請事項或申請人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

【評論主題】4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B)大陸委員會(C)行政院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3-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4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B)已取得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應召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18 條

1.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2.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

【評論主題】45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之情形?(A)前經許可入境自由行,但已逾停留期限(B)非經

【評論內容】

(A)前經許可入境自由行,但已逾停留期限(B)非經許可與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官員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C)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D)來臺運回家屬遺骸、骨灰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評論主題】44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多久時間內,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A) 6 個月 (B)1年 (C)3年(D)5年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66 條

1.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3.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42 針對兩岸中介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為政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民間團體(B)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海峽兩岸紅十字

金門協議指的是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紅十字會在1990年9月11日和12日,為了解決遣返台湾海峡偷渡犯在「原船遣返」或「併船遣返」政策執行下常發生船難意外的问题,造成如1990年7、8月間的「閩平漁事件」人員傷亡的后果,基於人道原則,由雙方的紅十字會以非官方組織身份在金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

【評論主題】31 藍領外籍移工在臺灣工作已持有外僑居留證,因有急事須先出國,1 週後再返臺,他離臺前必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何種證件,始能再次返臺?(A)重入國許可 (B)中華民國護照 (C)單次入境許可證 (D)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法 110.01.27  修正第 9~11、23、25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34 條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評論主題】33 民國 90 年 10 月 10 日出生的男子,自何時起,出境應經申請?(A)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 (B)民國 108 年 10 月 10 日起(C)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

【評論內容】

(C)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

役男:指年滿十八歲次年之01月01日起至

 90 年 10 月 10 月

90+18=108>次年之01月01日起>109.01.01

【評論主題】14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之有效期間為多少年?(A)1年 (B)2年 (C)3年(D)4年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8 條

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評論主題】5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發展觀光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A)新臺幣 3 千元以上,1 萬 5 千元以下 (B)新臺幣 5 千元以上,2 萬 5 千元以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8 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2.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評論主題】25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旅行業應投保之保險費,包含下列那些險種?(A)責任保險及旅行平安險 (B)履約保證保險及旅行平安險(C)旅行平安險及旅遊不便險(D)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31 條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2.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3.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4 旅行業對旅客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自申訴日起幾日內妥適處理?(A)7日 (B) 15 日(C) 20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43 條

1.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2.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3.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評論主題】21 旅客拿到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至少幾日?(A)1日 (B)2日 (C)3日(D)7日

【評論內容】

二、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一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旅客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十一、組團旅遊最低人數:未記載時,視為七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

十二、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第0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通知於出發日前01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十五、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

【評論主題】18 有關旅遊開始前,旅客變更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但旅遊營業人可以拒絕(B)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C)第三人依法變更為旅客時,如因而

【評論內容】

(A)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但旅遊營業人可以拒絕-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B)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C)第三人依法變更為旅客時,如因而減少費用,旅客可以請求退還-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D)第三人依法變更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旅客給付-得請求其給付

【評論主題】15 小白帶團前往加拿大洛磯山脈,途中巴士發生車禍,導致 2 位旅客死亡、5 位旅客重傷。小白依據規定應於 24 小時之內儘速回報受僱旅行業者與那個單位?(A)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B)駐溫哥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39 條

1.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並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

2.前項所稱緊急事故,係指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天災或其他各種事變。

3.第一項報備,應填具緊急事故報告書,並檢附該旅遊團團員名冊、行程表、責任保險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確認通報受理完成。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報備後,再補通報。

【評論主題】12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載明公司名稱、種類及註冊編號(B)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商標替代公司名稱(C)甲種旅行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30 條

1.旅行業為舉辦旅遊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應載明旅遊行程名稱、出發之地點、日期及旅遊天數、旅遊費用、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公司名稱、種類、註冊編號及電話。但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商標替代公司名稱。

2.前項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3.第一項廣告應載明事項,依其情形無法完整呈現者,旅行業應提供其網站、服務網頁或其他適當管道供消費者查詢。

【評論主題】17 小恩參加義大利深度全覽 12 天旅遊行程,旅遊途中安排前往水晶玻璃工廠參觀,小恩在此購買 1 件水晶玻璃飾品,返國之後發現水晶玻璃飾品存在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貨既售出概不退換 (B)可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514-11 條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評論主題】2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旅行業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可處下列何項罰鍰額度,並勒令歇業?(A)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B)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5 條

4.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01&flno=55

【評論主題】7 西元 1908 年 4 月,臺灣南北縱貫鐵路全線開通,若欲搭乘縱貫鐵路遊覽臺灣各地,不可能藉由此鐵路到達下列那兩個地方? (A)桃園和嘉義 (B)苗栗和高雄 (C)基隆和雲林 (D)宜蘭和屏東

【評論內容】

早期興建的縱貫線是從基隆、台北經由新竹、台中到達台南與高雄,不過因為中部路段大部分的路段皆穿越山區

【評論主題】8 西元 1927 年,臺灣教育會創辦第一屆臺灣美術展覽會(簡稱臺展),有 3 位臺籍東洋畫家的作品入選,這 3 人被稱為「臺展三少年」。請問下列何者不是「臺展三少年」? (A)陳進 (B)李梅樹 (

【評論內容】

「台展三少年」「日據時期」具代表性的三位台灣藝術家-林玉山、陳進、郭雪湖

「臺展三少年」中唯一的女性──陳進

【評論主題】5 日本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對原住民族的基本政策是:(A)綏撫政策 (B)鎮壓政策 (C)放任政策 (D)封鎖政策

【評論內容】

(A)綏撫政策=安撫,與民休養生息-始政(無方針主義)時期(1895年-1915年)-1895年5月8日清朝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生效,自1895年5月的乙未戰爭起,一直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余清芳事件玉井事件噍吧哖事件)為止。

內地延長主義時期(1915年-1937年)-1918年慘烈的第一次世界大戰/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為止皇民化政策時期(1937年-1945年)-1937年的七七事變開始,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的1945年為止

【評論主題】4 「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在他主持的大安醫院旁邊設置《臺灣民報》批發處,在《臺灣民報》上發表〈臨床講義〉,批評臺灣總督府,也意圖啓蒙大眾。」這段文字敘述的人是誰? (A)簡吉 (B)林獻堂 (C)蔣

【評論內容】

(B)林獻堂: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C)蔣渭水: 臺灣文化協會及臺灣民眾黨的共同創辦人及重要領導人物>知名作品: 《臺灣民報》; 《臨床講義》

【評論主題】49 旅客於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地點購物,回國後,旅客向領團人員反映當時所購物品有瑕疵時,領團人員下列那一項處理方式較不適當? (A)協助旅客將商品帶回原購物商店進行更換 (B)請其他領團人員協助將商品帶

【評論內容】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二十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旅行業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旅客購物行程。但經旅客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行業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行業協助其處理。

【評論主題】47 某旅行社承辦泰國 5 日遊團體,每名旅客繳付團費新臺幣 2 萬 7 千元,旅客人數共 15 位;某團員在旅途中覺得領隊服務不夠專業,經由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的消保事項專區查詢,發現旅行社並未指

【評論內容】

每人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乘以全部旅遊日數,再除以實際出團人數計算之三倍違約金。

($1500*5)/15人*3=1500

【評論主題】29 當旅客疑似發生高山症時,下列處理原則何者不適當?(A)迅速離開高海拔環境 (B)休息 (C)藥物治療 (D)喝熱開水

【評論內容】

高山症的預防與治療 

早期警覺、診斷、治療,是成功治療的關鍵,治療原則主要是包括離開高海拔環境、調整產生症狀身處的環境(給予氧氣)、適度休息(減少氧氣消耗)、預防與治療藥物的選用。

【評論主題】15 依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國際航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遲延幾分鐘以上者,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A) 10 分鐘 (B) 15 分鐘 (C) 20 分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 3 條

1.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2.前項遲延時間逾五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

【評論主題】50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至少超過多少天,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的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A) 103 天 (B) 163 天 (C) 183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25 條

1.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2.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44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或個人旅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 (B)申請來臺觀光所應備存款條件,調降為新臺幣 10 萬元 (C

【評論內容】

(C)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 25 日 (15  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第 5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第 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評論主題】20 小珊業已取得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倘若後來再次參加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小珊至少必須參加多少職 前訓練節數,方能取得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資格? (A)免再參加 (B) 28 節課 (C) 56 節課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8 條

1.經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加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免再參加職前訓練。

2.前項規定,於外語導遊人員,經其他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或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交通部觀光局測驗及訓練合格之導遊人員,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43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者,則該文書效力如何?(A)視為真正 (B)推定為真正 (C)原則視為真正,例外推定為真正 (D)原則推定為真正,例外視為真正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7 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評論主題】37 外籍人士是否可申請我國護照?(A)可以,但須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B)可以,但申請時須放棄原屬國國籍 (C)可以,但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均須放棄原屬國國籍 (D)外籍人士一律不可以申請我國護照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6 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41 李先生赴大陸地區工作,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在下列何者情形下,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A)礙於公司要求,申領臺灣居民居住證 (B)經紀人安排,於聯歡晚會上唱義勇軍進行曲 (C)與大陸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9-1 條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不得以香港居民身分申請來臺?(A)有中華民國護照的香港居民 (B)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居民 (C)有加拿大護照的香港居民 (D)在中國大陸出生的香港居民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47-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36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持有我國護照之違法行為?(A)買賣護照 (B)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C)偽(變)造護照及行使偽(變)造護照 (D)同時持有外國護照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評論主題】35 在國內護照遺失,且經報失並已申請辦理新護照者,倘尋獲原護照,得否向外交部取消申請,並繼續使用原護照? (A)可以,惟仍須向原報失之警察機關報案,並憑報案單向外交部取消申請 (B)可以,無須向警察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評論主題】30 對於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的法規,包括:飛行運動安全注意事項、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及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之規定。上述法規是由何機關訂定? (A)交通部 (B)內政部 (C)經濟部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

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

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

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

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

第 6 條

1.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2.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

七、應為受載飛者、學員及專業人員...

【評論主題】29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多少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A) 10 公尺 (B) 30 公尺 (C) 50 公尺 (D) 60 公尺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3 條

1.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2.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3.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

【評論主題】23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幾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 (A) 10 日 (B) 14 日 (C) 20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7 條

1.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使用。

2.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

3.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27 桃園市政府積極輔導民宿合法化,開放大溪老城區設置民宿,係依據民宿管理辦法中設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位於何地區辦理? (A)人文歷史風貌區 (B)觀光地區 (C)偏遠地區 (D)休閒農業區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第 3 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評論主題】14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獎勵措施?①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②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 展覽之費用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0 條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6 依據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星級旅館評鑑分為「建築設備」及「服務品質」二階段辦理,配分合計一千分,參加「建築設備」評鑑之旅館而未參加「服務品質」評鑑者,最高核給幾星級? (A)二星級 (B)三星級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五、參加「建築設備」評鑑之旅館,經評定為一百分至一百八十分者,核

    給一星級;一百八十一分至三百分者,核給二星級;三百零一分至六

    百分而未參加「服務品質」評鑑者,核給三星級。

    參加「服務品質」評鑑之旅館,「建築設備」與「服務品質」兩項總

    分未滿600者,核給三星級;六百分至七百四十九分者,核給四星

    級;750分至874分者,核給五星級;八百七十五分以上

    者,核給卓越五星級。

【評論主題】7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主管機關得處下列何項罰鍰額度,並勒令歇業? (A)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評論內容】第 55 條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4.未...

【評論主題】21 導遊人員接待旅客至小琉球旅遊,於執行導遊業務時,發現所引導之旅客有破壞小琉球當地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而未予勸止者,主管機關可對該導遊人員處新臺幣最高多少元以下罰鍰? (A) 1 萬元 (B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8 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2.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評論主題】22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因產假、病重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幾年內申請測驗? (A)2年 (B)3年 (C)1年 (D)4年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1 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6 小正報考導遊人員考試通過,並經職前訓練及格,持有導遊人員執業證。小正應該應徵以下那些旅行業者,方能擔任導遊人員接待來臺之外籍旅客? (A)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 (B)綜合旅行業、乙種旅行業 (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23 條

1.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指派或僱用領有英語、日語、其他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但辦理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國內旅遊者,不適用之。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前項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不得指派或僱用華語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但其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得指派或僱用華語導遊人員搭配該稀少外語翻譯人員隨團服務。

3.前項但書規定所稱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由交通部觀光局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

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對指派或僱用之導遊人員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其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評論主題】24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不得有下列那些行為?①以不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②私自兌換外幣給旅客 ③經全團同意後調整行程內容的先後順序 ④將執業證借他人使用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27 條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二、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

三、擅自安排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六、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七、私自兌換外幣。

八、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

九、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

十、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

十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或不提供、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十二、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

十三、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

【評論主題】17 小謙擔任導遊人員接待來臺旅遊團體,旅遊行程安排前往太魯閣國家公園觀賞壯麗峽谷景觀,不幸受到地震影響土石鬆動,導致一位團員遭受落石擊傷。旅客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最低保險理賠額度為何? (A)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3 條

1.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2.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

【評論主題】11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什麼保險? (A)人壽險 (B)意外保險 (C)責任保險 (D)殘障保險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31 條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2.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3.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9 某甲種旅行社擬於臺中及高雄各增設 1 家分公司,該旅行社已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其履約保證保險應增加投保最低金額為何? (A)新臺幣 200 萬元 (B)新臺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3 條

1.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2.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