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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1本辦法依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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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第 5 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第 6 條1.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2.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七、應為受載飛者、學員及專業人員...
【Johnny Fang】評論
可以這樣想:運動相關主要是教育部體育署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