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在國內護照遺失,且經報失並已申請辦理新護照者,倘尋獲原護照,得否向外交部取消申請,並繼續使用原護照?
(A)可以,惟仍須向原報失之警察機關報案,並憑報案單向外交部取消申請
(B)可以,無須向警察機關報案,惟僅得於新護照製發前持原護照向外交部取消申請
(C)不可以,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持用
(D)不可以,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不得再持用,且應立即繳回原報案警察機關或外交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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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18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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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第 18 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護照遺失或滅失,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