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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6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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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N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第 6 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