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咪問號???】評論
民法§514-4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
【Beata 喬】評論
第 514-4 條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109hostel台北住宿】評論
(A)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但旅遊營業人可以拒絕-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B)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C)第三人依法變更為旅客時,如因而減少費用,旅客可以請求退還-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D)第三人依法變更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不得請求旅客給付-得請求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