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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43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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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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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第 43 條1.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2.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3.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