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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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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內政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委陸委員會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本辦法 110.07.27 修正之第 24、52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9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第 2 條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2.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或由主管機關邀集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會(以下簡稱聯審會)會商處理之。3.前項申請事項或申請人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