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主管機關得處下列何項罰鍰額度,並勒令歇業?
(A)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Edison Lin】評論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09hostel台北住宿】評論

第 55 條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4.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