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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第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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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第 50 條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