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Boaven】評論
第十一單元 契約規範第一篇 工程契約概論1.10.2 次承攬(分包契約)之規定與適用 若將工程之一部委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稱為分包契約,又稱次承攬契約,次承攬契約與原承攬契約係個別獨立之契約,故其中一契約無效,不影響另一契約之效力。此外,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次承攬人與定作人間並不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而承攬人對次承攬人應負履行輔助人之責任,所謂履行輔助人之責任,規定於民法第224條,即次承攬人(分包商),因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時,承攬人必須就其損害之部分,負同一責任。但此非強行規定,若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另有約定的話,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