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將其所有之一批專業攝影器材出租於乙,供乙出國拍攝電視特別節目。於乙回國前,因甲急需周轉乃欲將該批器材全數賤售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指示交付之方式,將該批器材交付於丙
(B)甲、丙間只須有讓與所有權之合意,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C)如此將會損害乙之權利,故甲不得於此時將該批器材賤售於丙
(D)甲須先徵得乙之同意,始得出售該批器材於丙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233645
統計:A(636),B(154),C(24),D(45),E(1)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用戶】JasonMoll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為什麼B正確@@?民法第761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雙方合意不是只有成立買賣契約嗎?

【用戶】TIFFAN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指示交付是指經過讓與合意,讓與人(甲)把對第三人(乙)的返還權利讓給受讓人(丙)的時候,即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不須現實交付所以B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