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者,有何處分?
(A)註銷執業登記證,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B)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C)扣繳執業登記證
(D)扣繳執業登記證,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1951
統計:A(51),B(107),C(12),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洪韶陽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