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關於調解進行的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調解委員通常由立法委員或縣市議員擔任
(B) 調解成立後的調解書,須送交當地縣市政府核定
(C) 核定過後的調解書,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D) 調解成立後,該事件仍可再提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Jumb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調解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