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並無任期之保障?(A)司法院大法官 (B)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C)監察委員 (D)考試委員
【評論內容】(A) 司法院大法官-8年
【評論主題】25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可自行立法並執行 (B)地方自治團體因執行自治事項而產生對人民之權利損害,應自行依法負 擔賠償責任 (C)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內容】
小整理: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適法性監督
中央對地方承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事項--適法性、合目的性監督
【評論主題】15 於憲法及法律規範之框架下,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攸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事項,均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B)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決定
【評論內容】
(C)縣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涉及議會自律事項,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應以自律規則定之,中央不得另以法律加以規範
釋字第769號 解釋理由書摘錄:
【評論主題】14 有關司法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B)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C)公務員之懲戒,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D)公務員之懲戒
【評論內容】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懲戒法院的前身(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為中華民國考試院的所屬部會,是考試院所屬二級機關,專責公務人員的保障和培訓業務
1.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2.釋字396解釋文部分摘錄: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61 條規定,脫逃罪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A)私人逮捕之通緝犯 (B)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 (C)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 (D)被管收的民事執行債務人
【評論內容】本罪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而身處公力拘束下之人】脫逃補充:警察認為罪嫌重大而解送地檢署偵辦,於解送途中逃脫不構成脫逃罪只有-->現行犯、通緝之被告、受命拘提者 才算公力拘束之下
【評論主題】【題組】29 (A) Nevertheless (B) Moreover (C) Therefore (D) Otherwise
【評論內容】(A) Nevertheless儘管如此(B) Moreover此外(C) Therefore因此,因而(D) Otherwise否則
【評論主題】36.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的說法,何者正確?(A) 童工是指16歲以上,未滿17歲的勞動者(B) 雇主不可雇用未滿16歲的人(C) 童工需要上學,業主應給予在例假日的工作機會(D) 雇用童工,須得到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
【評論主題】33.吳小姐和高先生合夥經營一家甜甜圈店,但是吳小姐懷疑負責帳務的高先生虛報營業支出,使得她少拿到35萬元的利潤,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缺乏明確的證據,吳小姐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均判敗訴,她想繼續提
【評論內容】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
【評論主題】31.關於調解進行的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調解委員通常由立法委員或縣市議員擔任(B) 調解成立後的調解書,須送交當地縣市政府核定(C) 核定過後的調解書,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D) 調解
【評論內容】調解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司法院網站
【評論主題】7.普通傷害罪是指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依此判斷,下列何人的行為已經觸犯普通傷害罪?(A) 阿龍警告同學交付錢財,否則就要揍他(B) 阿進騎機車靠近路人,搶奪路人的皮包(C) 阿財趁同學不備,觸摸
【評論內容】
(A) -尚未造成傷害結果(B)-刑法第325搶奪罪
(C) 乘人不及抗拒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突襲觸摸罪(D) 造成傷害的結果-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評論主題】6.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援助,幫助經濟弱勢者,藉以保障人民的何項權利?(A)平等權(B)自由權(C)受益權(D)人格權。
【評論內容】
簡單來說,受益權就是:人民有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
憲法中,第15條:國家應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和訴訟的權利。(本題應該是指這個)
第21條: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