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有關司法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B)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C)公務員之懲戒,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D)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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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5...

Jumbo】評論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懲戒法院的前身(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為中華民國考試院的所屬部會,是考試院所屬二級機關,專責公務人員的保障和培訓業務1.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2.釋字396解釋文部分摘錄: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