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A)返還聘金
(B)100 萬元違約金
(C)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D)精神上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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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0高考上榜啦!】評論

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為違約金有「強制履行」的性質,但婚約已法律明定不得強迫履行,所以婚約中若規定違約金條款,有悖於婚約之純潔性,係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不過悔婚之一方,並非沒有賠償責任,若無故違反婚約(即不符合民法第976條所定任何一悔得解除婚約之事由),則他方是可依民法第977條、978條之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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