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雯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X)甲:幼托整合後,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不得任職於五歲至入國小前幼兒之班級→得視需要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一)居家式托育。(二)幼兒園。(三)社區互助式。(四)部落互助式。(五)職場互助式。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 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 人者,指其董事長。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第 17 條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