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93815】評論
功能性行為評量(Functional Behavioral Assessment,簡稱FBA),為1997年美國公法IDEA的修訂案明定應予重視的項目,確立其法律地位。該法的重點在於保護情緒障礙學生的基本受教育權利,期望能真正看到情障學生的受教過程中,學校確實仔細評估該生行為問題的發生原因,並設法在原班級中實施介入方案。 其基本假設是各種行為的產生,都是有原因的,換言之,要設計介入方案以改善行為問題前,必須從個人生理、社會、情緒及環境各層面來,探討問題行為的各種可能遠因及近因,以找出問題行為的原因。然而行為問題的發生常是十分複雜的因素,要處理問題行為,必須致力於改善個人的行為及所處的環境。行為介入計畫:一旦學生問題行為假設已經確定,接下來則是運用團隊合作,對行為功能、個人與環境因素等提出可行的處理方式。例如小韋行為介入計畫成員,可邀請導師、資源班老師、科任老師、心理諮商師等,共同針對小韋的行為問題,擬訂一致性的處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