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挑」兮達兮: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5385
統計:A(12),B(15),C(232),D(76),E(1)

用户評論

Xian】評論

名  稱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Kamori Tye】評論

程序很多法條裡都有補正的要求如行程法

Tsai Elisa】評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