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何款命令?
(A)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B)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C)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333
統計:A(13),B(1),C(0),D(106),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第 45 條 n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