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安安】評論
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simonlinhhh】評論
違法還是有服從義務是違反"刑事法律"才無服從義務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80 有關「公務員服從命令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B)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得逕予抗命,無服從之義務(C)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D)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所生之違法責任,由該長官負之__修改成為80 有關「公務員服從命令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B)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得逕予抗命,無服從之義務(C)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D)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所生之違法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dephny-坐四望三感恩】評論
公務員保障法修法了⋯⋯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這題題目應該要修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