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行政罰法就「得沒入之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沒入之物原則上不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B)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C)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D)所有人明知其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裁處沒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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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3 條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