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48 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第 49 條 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