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有給職
(B)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
(C)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D)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自行另訂費用支給項目名稱與支給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0908
統計:A(1412),B(56),C(32),D(1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屬於直轄市/市/縣轄市的台灣都市、地方的劃分

用户評論

dog75628】評論

民代可領:菸酒費(研究費)跟吃香蕉(出席、膳食、交通)

Lin Shara】評論

樓上超有創意!!哈哈

metaphor best】評論

A?

民政準備中】評論

臺北市議會議員得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準此,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得否參加公保,應以是否為「有給職」為要件。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案經轉准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臺(九0)內民字第九00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