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依刑法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多久?
(A) 20 年
(B) 25 年
(C) 27 年
(D) 3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51條(數罪併罰之執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