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營業稅法才對
【micky】評論
營業稅法第30條第二項:「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固答案為(D)
【momoko】評論
(ABC)營業稅法30條,如三樓所述另補充(D)應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理由,稅稽法24條,因為有欠稅事項,對於徵方保護,可限制營利事業減資第24條(稅捐之保全及限制出境之處分與解除)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