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蜜蜂】評論
選舉訴訟----普通法院-----二審終結公職人員------ 地方法院(一審)------ 高等法院(二審)正副總統------ 高等法院(一審)-----最高法院(二審)
【Yan】評論
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評論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