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之資格?
(A)行政院
(B)農田水利會
(C)臺北縣
(D)高雄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5824
統計:A(1381),B(74),C(34),D(6),E(0)

用户評論

葉芬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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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cc】評論

公法人: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現有包括: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3. 農田水利會4. 行政法人

】評論

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3. 農田水利會4. 行政法人說明:按「法人」依其成立所依據之法規屬性,而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換言之,依據公法設立者,為公法人;依據私法設立者,則為私法人。依此標準,由於我國實務上各類法人絕大多數係依據民法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規定成立,均定性為私法人,故依公法規定成立之公法人,實屬少見。我國現存的公法人除中華民國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以及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