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300-900
(B)1000-3000
(C)3000-9000
(D)900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3115
統計:A(15),B(585),C(125),D(4),E(0)

用户評論

yaya】評論

第 78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古比亞】評論

第14條第2項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未將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000-3000元罰鍰。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 _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_第 14 條_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__第 78 條_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 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