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ya】評論
第 78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古比亞】評論
第14條第2項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未將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000-3000元罰鍰。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 _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_第 14 條_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__第 78 條_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 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