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儀】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51.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2.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A)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3.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D)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B)以第一職等為最高職等4.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4 本法第六.....看完整詳解
【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
【whappy50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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