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以下何種送達為不合法?
(A)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文書,不經由郵政機關
(B)應受送達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送達人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C)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交由鄰居轉交
(D)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以公告方式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098
統計:A(71),B(482),C(2642),D(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送達法律之規定、送達、行政訴訟_有共同利益之代理人

用户評論

張子偉】評論

寄存送達: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分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跟鄰居有關的是送達通知書!!

張維之】評論

鄰居是74條。

阿偉】評論

文書本身是不會給鄰居的文書是給應受人、同居人、管理員

北極熊】評論

(A)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文書,不經由郵政機關     行程法§68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B)應受送達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送達人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行程法§69III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C)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交由鄰居轉交      1.補充送達:行程法§73I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留置送達:行程法§73III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3.寄存送達:行程法§74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