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子偉】評論
寄存送達: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分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跟鄰居有關的是送達通知書!!
【張維之】評論
鄰居是74條。
【阿偉】評論
文書本身是不會給鄰居的文書是給應受人、同居人、管理員
【北極熊】評論
(A)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文書,不經由郵政機關 行程法§68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B)應受送達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送達人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行程法§69III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C)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交由鄰居轉交 1.補充送達:行程法§73I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留置送達:行程法§73III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3.寄存送達:行程法§74I ...